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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9

臺南市政府110年度藝陣深耕補助計畫

臺南市政府110年度藝陣深耕補助計畫

臺南號稱「眾神之都.藝陣之鄉」,蘊藏保存了全國最多種類的藝陣,登錄為傳統藝術文化資產者眾。為保存及推廣此一獨特文化,本市長年戮力推動,期使藝陣文化扎根、深入常民生活,使傳統精髓於當代展現風華。本計畫鼓勵傳承藝師技藝,發展在地獨特藝陣,聯結在地生活圈,凝聚在地居民情感,規劃方案,經審查機制補助。

一、依據

110年度「藝點點」臺南市藝文教育扎根計畫──「出陣.交陪」。

二、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文化部。

  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

  承辦單位: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三、計畫目標

(一)凝聚地方保存意識,建立在地藝陣活動永續發展之基礎。

(二)保存傳統藝陣技藝及文化精神,培養在地種子師資及人才。

(三)鼓勵辦理藝陣多元發想及推廣,增進一般大眾對藝陣文化之認識。

四、補助對象

(一)本市各級公私立學校、大專院校。

(二)立案登記於本市一年以上之人民團體、演藝團隊、財團法人、基金會等相關組織或機構。

五、補助內容

(一)補助類型

      本計畫補助類型分為ABC三類,除A類可單獨申請執行,B類及C類須於執行辦理A類基礎上方得申請執行。各類型補助內容如下:

 

類型

名稱

補助內容

可申請類型組合

備註

A

A+B

A+C

A+B+C

A

藝陣扎根

辦理藝陣技藝傳承、人才培育、團練演出、參與香科或展演等工作,或自主辦理藝陣文史調查、紀錄保存等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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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凡外聘人才、跨單位合作者,皆須檢附合/協辦同意書

B

交陪合作

結合區域內一個或以上社區、學校、館舍等相關團體或機構,以社區發展或區域特色為主軸,共同辦理藝陣特色發展、教學精進、社團培育、藝陣推廣或節慶活動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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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多元發想

自辦或與藝文人士或跨領域團體合作,發展各式藝陣主題計畫。如於展演製作中加入藝陣元素、開發設計藝陣特色團服或其他具文化推廣、深耕效益之新創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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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預定補助金額及案數

      本計畫除A類可單獨申請執行,B類及C類須於執行辦理A類基礎上方得申請執行。各申請類型組合之預定補助金額及案數如下:

類型

預定補助金額及案數

A

預計徵選6案,各案補助金額5-10萬元,惟本局得視實際情況酌予調整補助金額及案數。

A+B類或A+C

預計徵選3案,各案補助金額10-15萬元,惟本局得視實際情況酌予調整補助金額及案數。

A+B+C

預計徵選2案,各案補助金額15-20萬元,惟本局得視實際情況酌予調整補助金額及案數。

六、申請方式

(一)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0331日止(以郵戳或E-mail寄出時間為憑)。

(二)申請資料:

    1.申請單位立案證書或登記證明。

    2.申請單位基本資料表(格式如附件一):請務必勾選申請類型組合並提出符合該類型補助內容之工作項目及工作內容。

    3.申請單位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請依補助期程,規劃工作項目及工作內容。惟為鼓勵永續經營發展,請一併簡述三年(110-112年)願景計畫構想。

    4.計畫合/協辦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三):若計畫包含與其他單位或第三人合/協辦之內容,如場地借用、物資提供、協助教學等,須取得協辦單位或協辦人之同意書。

      ※申請A類之單位,如尚無具體合作對象,得於計畫書中註明委請承辦單位引薦,免附合/協辦同意書。

(三)資料送件(擇一):

1.線上送件:所有資料各提供1Word檔與1PDF檔,寄至parade866@yahoo.com.tw。兩個工作天內如未收到回覆,請再次來信。

2.郵寄送件:所有資料各11份,以掛號方式寄至「708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13樓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藝術發展科收」,信封並應註明「藝陣深耕補助計畫」。

 

七、審查方式

(一)初審:由本局進行申請單位資格審查及申請文件書面審查,並得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勘查。

(二)複審:由本局聘請專業委員組成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依各單位提案內容進行書面審查或通知申請單位進行口頭簡報。

(三)審查項目及權重

    1.計畫內容主題性、特殊性、願景目標明確性(35%)

    2.計畫內容完整性及可行性、工作項目及內容符合補助要旨(30%)

    3.申請單位執行能力、行政配合度(20%)

    4.經費配置之合理性(15%)

(四)本計畫為競爭型計畫,審查結果將公告並函知獲補助單位,獲補助單位應於核定函所定期限內、依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後函送至本局核備,方確定補助執行。

八、補助項目及原則

(一)補助項目:本計畫以補助講座鐘點費、出席費、稿費、臨時工資、交通費、材料費、餐費、場地、器材或車輛租用費、保險費等經常門費用為原則。其中講座鐘點費、出席費及稿費依「講座鐘點費支給表」、「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臨時工資依「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辦理。本計畫不補助人員固定薪資、公共設施或建築物興(改)建、固定辦公處所租金、網站建置、水電費及各項設備等資本門費用。

(二)補助期程:自核定日起至1101029日止。本計畫補助此期間內與計畫執行相關之經費項目,提案申請時請編列符合補助期程之經費概算。

(三)補助經費撥付方式:分二期付款。第一期款於修正計畫書經本局核備後,檢附單位領據辦理撥付;第二期款於全案執行完畢後,1101029日前檢附成果報告書、單位領據、原始憑證等相關資料,經本局審核通過後撥付。

(四)剩餘款繳回:除公立學校等機關單位外,本計畫補助參照原核備計畫之經費概算,受補助經費於結案時,若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收回。即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應按減少之比例收回補助款。

(五)獲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六)本計畫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亦不得有浮報之情事。若經發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有虛報、浮報或違反本計畫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份或全部補助款項,並移送有關單位追究責任,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七)為避免重複補助,同一工作項目內容已獲文化部或其附屬機關、其他機關補助者,將取消補助,已補助者並追回補助款。申請單位於申請前務必自行釐清。

(八)為鼓勵具發展潛力之提案,本局得專案補助經審核認定者,不受本計畫補助金額及案數之限制。

 

九、執行管考及配合事項

(一)本計畫執行期程自核定日起至1101029日止,請依核定期程執行計畫,如因故需變更計畫或無法於核定期程內完成,應即函報本局並獲核准後方得變更。

(二)本計畫將視實際情況辦理訪視、會議、培訓課程等相關輔導工作,獲補助單位須配合辦理。另本計畫若辦理相關成果展演,本局得自獲補助單位中擇合適者共同辦理。

(三)本局得於計畫執行期間派員或組成小組進行考核,以掌握計畫執行品質,如有執行內容與計畫內容落差過大,致嚴重影響整體工作推動進度,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能改善者,本局得撤銷該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四)本計畫各類所得應依財政部「各類所得扣繳標準」辦理扣繳,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之規定,代扣繳二代健保之補充保險費。

(五)獲補助單位執行計畫涉及派駐勞工或舉辦公開重大活動者,應妥辦理相關保險。

(六)獲補助單位執行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者,本局有權永久無償利用該著作財產權。

十、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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